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找遍相關書籍以及Google,都找不到相關的適用情況,筆者想到下列情況也許可以適用: 1.去警察局領失物,要看領取者之證件,警察自然無需告知領取人相關告知事項 2.去醫院領藥時,出示健保卡給藥師,是為了核對身份,自然無需告知領藥人相關告知事項
類似進行宣讀權利等等事項,也類似向當事蒐集資料時,必須宣讀同意書,會浪費許多時間,想想看,若以後要進行採訪,也許可以使用文件簽署告知,但是若採用電話採訪的話還要宣讀一大堆的條文,這條文其實也是有點問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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