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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個資法第八條第二項中,規定免告知之項目 - 『當事人明知應告知之內容』有哪些適用情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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找遍相關書籍以及Google,都找不到相關的適用情況,筆者想到下列情況也許可以適用:
1.去警察局領失物,要看領取者之證件,警察自然無需告知領取人相關告知事項
2.去醫院領藥時,出示健保卡給藥師,是為了核對身份,自然無需告知領藥人相關告知事項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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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則留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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morryboy
iT邦新手 1 級 ‧ 2013-02-06 17:10:31

類似進行宣讀權利等等事項,也類似向當事蒐集資料時,必須宣讀同意書,會浪費許多時間,想想看,若以後要進行採訪,也許可以使用文件簽署告知,但是若採用電話採訪的話還要宣讀一大堆的條文,這條文其實也是有點問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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